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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容忽视

社会观察
2000-05-16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通讯员 马达 我有话说

1998年3月,四川下岗女工罗某被同为下岗的丈夫一顿毒打并剁掉了四只手指。

甘肃兰州的杨某,因家庭口角,就被其夫用汽油浇遍全身,以致面目全非,造成严重残疾。其夫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湖南平江县的刘某因其妻生了一个女儿,便把母女二人反锁在屋内,试图烧死她们好再娶妻生子。

1997、1998两年间,仅湖南一个地市就有20多名妇女惨死在家庭暴力之下。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1996年间受理54起恶性暴力案件,其中丈夫杀妻案就有30起。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一方侵犯他方人身,造成他方人身伤害的暴力行为。广义理解包括夫妻间、父母子女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采用狭义理解,即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包括人身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其实,我国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已有不少,《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都有相关规定。其中有具体惩处规定的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到底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法律制约无疑是主力。

首先是健全法律。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露认为,就现有的能对家庭暴力进行惩处的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来看,它们之间也存在较大空档,要么判刑入狱,要么罚罚款,警告一下,而界乎两者之间的“擦边球”则不知如何处置,缺少法律上的过渡和连续性。

从法律程序上看,即使有法律支持妇女上告,很多妇女仍不可能对施暴者起诉,尤其是文化层次低的农村妇女,根本不懂也做不到自己起诉和举证,以致法官无从判决。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帮助甚至代替受害人进行起诉和举证。

同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此类事件不够重视,任意从轻或不予处理,导致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发生。基层执法者遇到这类事情要么调解,要么索性不管。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没有清楚区分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的本质不同,没有要求施暴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就更不可能使之改变行为。只要造成对他人的伤害,就是违法,如果不按法律处理,就是纵容违法。更重要的是,惩治家庭暴力不能以受害人是否合作为基本条件,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执法机关有责任进行干预和制止,而不是把受害人的态度作为其行动前提。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具有全球普遍性,因此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成例可供参考。

1997年,意大利通过法律,规定妇女、儿童在遭到家庭男性成员暴力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请,要求法官强令施暴者离家半年,不得回家,同时还要留下维持妻儿生活的费用。

美国以佛罗里达迈阿密Dade县为典范在全国设立了家庭暴力法院。在伊利诺伊,受害者有权起诉那些没能有效保护正受到虐待者威胁的妇女的警察部门。在田纳西的纳什维尔地区,当地警察部门建立了家庭暴力警察单位,低级审判法院建立了一个家庭暴力案件表,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建立了家庭暴力起诉组。

对于家庭暴力的广泛出现,除了法律条文和执法部门需要进一步拾漏补缺外,社会也要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观念问题恐怕已是老调重弹但又不得不再三提及。妇女看重家庭、忍辱负重、逆来顺受的思想,缺少自我保护、个人权利的意识,传统的男尊女卑、妻附属于夫的思想,夫打妻是家务事、正常事的思想及种种封建思想,都是观念上不利于妇女保护的社会氛围,这种氛围使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得不到应有的援助,甚至她们自己也认识不到她们也有免受暴力侵害的权利。

丁露说,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已不仅仅涉及感情问题,子女监护权、家庭财产等问题也日益成为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尤其是经济问题,丁露认为,它是现阶段家庭问题的关键所在。湖南株州石峰区1997年处理的10起家庭暴力案件中,就有9起是因女方下岗经济收入减少或无收入而受到男方的歧视和毒打。尤其在农村,妇女把婚姻当作谋生手段的情况还较普遍,依附心理使不少人因害怕离婚而忍受丈夫的暴力。近两年来受到普遍关注的出嫁女责任田问题,就是涉及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涉及社会资源的公平占有和合理分配的重要话题。一旦妇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得不到土地,就意味着她们三十年没有土地,没有财产,没有生活资料,必须依附别人。所以,在制定经济政策时,给予妇女更多的考虑,是帮助妇女摆脱受欺凌地位的必要支持,是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条件。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绝不单是执法机关的责任,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包括公安、司法、行政、民间群众组织等。现有公安110、司法148及妇联、研究机构等团体的专线电话可进行这方面的投诉。但所做的还远远不够。

妇联资料显示,我国已有13个省、市(县)、地区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我国《婚姻法》也正在修改之中,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款随着这一问题日益浮出社会表层而被列入新法的考虑范围。新的《婚姻家庭法》的修改草案将于今年10月进入审议程序。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和谐关乎社会稳定的大事。每个社会组织都有责任对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和纠正,以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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